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适应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配;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我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本科学生需在现修专业应学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30%;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及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申请二次转专业的学生;
(六)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单独招生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原则上不能转入招生选科要求不同的专业。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1次转专业,且转专业成功后不得退回原专业;
(二)原则上转专业的学生为一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要有计划性,各院系要在转专业前公开接收学生计划。
第八条 各院系审核通过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数量不能影响专业教学安排,确保单一班型学生数量不少于20人。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向转出院系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拟转入院系组织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拟转入院系确定拟接收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转专业学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备案,转入院系按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就读专业所在院系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商接收专业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由学生工作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朝阳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与申请条件相符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原则上转专业的学生为一年级在校学生,其他年级学生若已修过的课程与拟转入同年级专业已修过的课程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一致,应降级转入。本科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间一般为第二学期末,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末。
第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
(一)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退役学生要符合申请转入专业高考时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退役学生根据本人高考类别按学校公布专业文理分科情况选择专业,不能跨类别选择专业;
(二)退役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复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自动放弃;已经提出申请且已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以及自动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三)退役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新专业要求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已修读课程可申请课程认定,达到新专业毕业要求时方能准予毕业。对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可申请免修的课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此前的其他文件关于转专业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